【本報訊】再有商業機構被踢爆轉移客戶私隱。有永亨蘇黎世保險前僱員爆料,指除了信諾環球保險向八達通購買客戶資料外,另一間保險公司永亨蘇黎世於04至05年期間,也曾先後取得永亨銀行、中信嘉華銀行與浙江第一銀行的客戶資料,用作推銷保險。永亨蘇黎世接獲本報查詢後承認事件。 記者:黃偉駿
從事電話銷售工作多年的陳先生,日前致電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披露事件經過。他表示,曾任職多間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的資料庫,均存有其他商業機構的客戶資料。
有員工離職帶走資料
其中於04至05年間,他在永亨蘇黎世保險工作,便試過致電給永亨銀行、中信嘉華銀行及浙江第一銀行的客戶推銷保險。
他又踢爆於各保險公司工作期間,部份同事曾將電腦內的客戶資料,在離職時擅自帶走,「用筆抄低個客嘅姓名同電話,然後轉工去其他纖體、美容公司,就當係自己嘅聯絡」。他形容八達通洩漏客戶資料只是冰山一角。
永亨蘇黎世發言人接獲本報查詢後,承認於04至05年間,與上述銀行協議,透過電話推廣形式聯合向特選客戶介紹適切的產品優惠,但強調絕對沒有出錢購買客戶資料,全是透過轉移形式。發言人解釋,永亨蘇黎世是永亨銀行的附屬機構,而浙江第一銀行則已跟永亨銀行合併;至於中信嘉華銀行(現為中信銀行國際),是永亨蘇黎世的業務夥伴。
政府修例洩料屬刑罪
她說,在使用由業務夥伴轉移的客戶個人資料作保險產品推廣時,員工一直嚴格遵從與業務夥伴簽訂的保密協議,員工也須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承諾不會擅自向任何人士洩露客戶資料,而所有資料在推廣後均會銷毀。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若有實質證據會作出跟進。
對於有從業員擅自帶走客戶資料,她說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使用(包括披露或移轉)個人資料之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否則須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日前推出諮詢文件,建議機構若未取得客戶同意,即使只是轉移客戶資料予合作機構或同系公司,即屬刑事罪行,由現時僅罰款1萬元,大幅提升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