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落成公共屋邨都有承辦商駐場向新租戶提供裝修服務,房委會備有一份《推薦裝修承辦商》名冊,已登記的承辦商須具備至少5年裝修工程及相關經驗,才獲准在新屋邨與租戶洽商裝修工程。市民可自行選擇推薦裝修承辦商、其他未列入名冊的承辦商或自行聘請裝修公司。
用計分法衡量
市民若不滿推薦承辦商表現,可要求承辦商在完成工程日期起6個月內,跟進欠妥的地方。房署在完成工程後收集租戶意見,用計分方法衡量承辦商表現,並可能會向表現不理想的承辦商發警告信,甚至撤銷其推薦裝修承辦商的牌照。
檔案編號:092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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