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恒基大少李家傑赴美透過代母製造三男丁,在其父李兆基眼中是天大喜事,卻涉嫌觸犯刑事法例。有律師指,《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規定任何人於境內或境外不得付款安排商業代母,最重可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有立法會議員將要求律政司交代會否起訴李家傑。記者:白琳、莫劍弦、蔡元貴
不少代母公司以在外國註冊作招徠,在網上吸引港人到海外光顧。02年前生效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杜絕本地商業代母,連港人在海外的代母商業活動也禁止。法律第561章第16條及17條特別指出,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多個事項付款,包括要約或提供代母安排、謀求願意收錢提供代母安排的人、提出或商議付款安排等。
律師梁永鏗指,上述條文清楚寫明法例適用於香港及海外,「本地唔做得嘅嘢,外地都唔做得」。除非李家傑有其他特殊理由,否則可能觸犯法例。
即使有人涉嫌在海外犯法,也未必能成功起訴。梁永鏗解釋,執法機構必須到海外搜證,難度頗高,當事人或能夠提供證明有特殊需要聘請代母,「好多特殊情況,佢可能有醫生紙證明有呢個需要」。種種因素影響下,最終或證據不足未能入罪。
條文列明禁商業代母
當年出任《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表示,恒基公佈李家三寶誕生的消息後,重新翻閱條例內容。她憶述,當年政府向立法會交代草案,討論有關條例涉及代母產子的部份時,政府明言立法目的是禁止任何在香港或境外的商業代母活動,包括任何客戶及「中介人」在內。
何秀蘭認為,李家傑作為聘請代母的一方,一定有參與代母安排討論及商議,也有可能觸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中,禁止在境內境外商議商業代母安排的條款。由於罪行屬刑事,理論上應由警方處理,但法例寫明是否檢控最終由律政司決定,因此她將於立法會向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提出口頭質詢,要求他交代今次事件中,相關人士是否已經違法,及政府會否採取行動。
恒基發言人不評論上述指控。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直屬的衞生署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每宗個案情況有別,不能一概而論。署方不會評論個別事件,假若有個案涉嫌違法,會考慮是否轉交警方進一步調查。
梁智鴻:外國做管唔到
有份制訂該法例的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任主席梁智鴻表示,法例主旨在禁止商業代母交易,但強調法例只適用於本港,「每個人喺外國做乜,係冇辦法管到」,至於中介人或機構,若在本港安排任何人士到外地進行商業代母交易,「原則上係唔得」。
「唔查凸顯政府無能」
港人在海外透過代母產子非新鮮事,立法會前議員陸恭蕙與外籍男友何力勤05年借用華裔女士卵子,在美國找代母誕下女嬰。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勞永樂表示,上世紀90年代立法會審議上述條例時,社會風氣非常保守,因此條例涵蓋範圍極闊。他認為政府須公開交代李家傑是否涉嫌違法,「人哋咁高調,政府一定要答。唔理唔查,更加凸顯政府無能」。
勞永樂又指,事件反映條例有灰色地帶,當局須按現今社會道德風氣重新檢討條文,並列明違法情況下誕生的嬰兒該如何處置,「外國懷孕嚟香港生得唔得?呢啲BB係無辜,生完帶嚟香港又得唔得?列明做到咩步驟就違法、界限應該去到咩地步,所有嘢要清清楚楚」。
代母產子Q&A
Q:港人到外地找代母產子是否違法?
A: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在本地或外地,若果沒有特殊理由,付款接受代母安排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判監兩年及罰款10萬元。
Q:本港公司為港人介紹外國代母,是否違法?
A:視乎介紹的程度,若果只是給予網上公開資料,並非代為聯絡或涉及金錢,則不算違法。
Q:在港找代母人工受孕有何條件?
A:一般情況下,精子及卵子必須來自申請人工受孕的已婚夫婦,並證明妻子的健康不適合懷孕,才可向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申請使用非商業代母。代母只能透過生殖科技受孕,夫婦必須在孩子出生半年內取得法庭命令,才能在法律上成為父母。
Q:已婚夫婦在港使用其他女士的卵子人工受孕是否違法?
A:只要不涉及商業牟利,又證明妻子的卵子無法受孕,就不算違法。但夫婦須向捐卵者繳付基本補償,例如涉及的藥物費用及車馬費等。
資料來源: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網頁、梁永鏗律師、仁安醫院院長李繼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