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從事速遞行業,工作程序由公司安排,我不得自行僱用幫工。公司合約列明我是自僱人士,准許我自行承接定單,我究竟是僱員還是自僱人士呢?
答: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區別「僱員」與「自僱人士」,要分辨這兩種身份,須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常見的因素包括: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安排的控制權、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對業務財政(盈利或虧本)風險的承擔等。
法庭考慮實質關係
「僱員」與「自僱人士」的權益有明顯分別,因此在訂定合約前,有關人士必須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自僱人士的身份,以確保權益。過往有法庭案例指出,如果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主聲稱僱員為自僱人士,僱主必須履行勞工法例下的責任。
如就「僱員」與「自僱人士」的分別有進一步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如僱員認為僱主沒有履行法例下的責任,可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2200舉報(資料會保密處理),或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