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法例只容許無償及基因代母,即不得涉及商業交易,精卵也須由夫婦所出,否則不獲批准。由於李家傑仍未婚,根本不符合本港法例規定,不能在港申請代母服務。本港至今也未有生殖科技機構符合要求可作代母安排。學者又指本港法律存在灰色地帶,未釐清代母所衍生的遺產繼承權等問題。
本港不容許商業代母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任主席梁智鴻醫生表示,本港不容許商業代母,申請代母安排的人士,必須是太太因子宮無法懷孕,才可申請,採用夫婦的精卵「借肚生仔」。法例上代母是孩子的自然母親,故基因父母在孩子出生後,應申請領養,成為孩子的法定父母,否則,他們與代母簽署任何私人協議,均不具法律效力,「告到法庭,代母係可以攞番個仔」。
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高級講師陳士齊認為,本港雖未有代母出現,但法例存在漏洞,無針對代母產子所衍生的問題立法,釐清代母權利及孩子的財產繼承權等。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壎也同意,代母的確會引起不少法律爭議,尤其是財產紛爭。婦產科醫生羅致廉指,若日後李家爭產,李家有權要求由代母誕下的三名孩子驗DNA,以證實有李家傑的血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