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投保人有責任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例如投保人的病歷,保險公司依靠這些資料進行核保,並判斷是否有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單條款。
資料不符索償困難
甚麼病歷資料才對核保有影響,應該由保險公司而非投保人決定。保險代理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核保訓練,因此投保人不應單靠保險代理的建議,決定某些資料是否重要。投保人必須緊記:沒有披露實況會導致保單遭撤銷或索償被拒。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償糾紛,投保人在填寫投保申請書時,必須如實披露所有資料。從以下事例說明:
某被保人在購買住院保險時申報其健康紀錄良好,故保險公司接受投購,並收取標準保費;15個月後,被保人因食道癌住院。由於被保人在投保申請書中,就有關曾否患有乙型肝炎的問題回答「否」,而被保人卻證實於投保時已經知道自己是乙型肝炎帶菌者。雖然乙型肝炎帶菌者的病歷與食道癌的住院索償沒有直接關係,但是被保人沒有披露的資料是重要事實,有可能改變保險公司收取標準保費費率的承保決定,故此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發放住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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