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大幅收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包括在未得事主同意下轉移或出售其個人資料,一律列作刑事罪行,可罰款50萬至100萬元,以及監禁三至五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日後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要「明碼實價」告知事主資料用途,由今日起至年底諮詢公眾意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舉行記者會,交代修訂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建議。商業機構不斷被揭發販賣市民私隱,林瑞麟表示,日後機構在取得市民的個人資料時,要說明所進行的促銷活動,以及涉及哪類資料;同時要以合理字體印製說明,令市民清楚理解,「啲字唔能夠細過烏蠅」。新建議又要求機構日後須先徵得事主同意,才可將資料轉移給第三者,即使是同系的公司轉移客戶資料,規管同樣適用。政府建議大幅提高罰則,由現時僅罰款1萬元,增至50萬元及監禁三年。
維持自願性通報機制
針對出售個人資料的規管更嚴格。參考過《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後,政府建議若資料使用者未經授權下將市民的個人資料出售,一經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雖然相對於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收益數千萬元,罰款100萬元只屬少數目,但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機構的董事與管理層若證實直接參與事件,面臨數年監禁已具很大阻嚇性。
公私營機構多次發生外洩市民個人資料,但政府研究後決定,會繼續維持自願性通報機制,由涉事機構自行通知私隱專員及受影響人士,林瑞麟認為已經足夠,「知情不報,只會令機構名譽受損」。機構又須確保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分判商,不論是本港境內或境外,都要遵守《私隱條例》,否則會收到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
前任私隱專員吳斌在任內多次投訴,私隱專員公署權力不足。林瑞麟解釋,有關權力屬律政司及警方權限,又指私隱專員仍為索償的市民提供法律協助。市民今日起至年底可瀏覽 http://www.cmab.gov.hk/或傳真25230565提交意見。
政府消息人士承認,今次各項建議修訂「幾嚴吓」,以往是不執行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才屬刑事,但現時可能合約上的字體印得太細已經要監禁。但她稱政府採取開放態度,諮詢後會着手修例。
政府建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部份修訂
1)直接促銷中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
‧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說明資料會被轉移作哪類促銷活動
‧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才可轉移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應讓公眾理解及能合理地細讀
‧當事人有權選擇不同意將個人資料作直銷活動或轉移予第三者
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2)資料使用者未經授權下出售個人資料
3)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將取得的個人資料披露,從中圖利或作惡意用途
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4)發生個人資料外洩後,採取自願性通報機制
5)不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
6)繼續容許父母有權查閱未成年子女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