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訴庭兩年前在審理一宗離婚案時,首次改用「公平原則」作為判案基礎,裁定在計算分配離婚夫婦財產時,須顧念夫婦在婚姻中作出同等的貢獻,故離婚後夫妻應該平分身家。案中敗訴丈夫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代表大律師昨打譬喻說:「太太閒來打麻雀、出外購物,丈夫卻要辛勤工作,將財富帶入家庭,如離婚後要將財產均分,並不公平。」
官指涉家庭崗位歧視
這宗影響深遠的離婚案,45歲妻子為內地清華大學畢業生,她於96年與46歲商人結婚後,於03年決定離婚。區域法院按本港法庭沿用的92年「CvC」案例,在分配財產時以「合理需要」為原則,即按前妻需要,將前夫部份財產分給前妻,評定離婚婦人可獲前夫三分一財產,她不服提出上訴。
惟上訴庭08年判決時卻指,合理需要原則已屬過時,首引英國91年「WhitevWhite」案例,指夫妻一同生活,各自擔當同等角色,貢獻均等,故應依據案例中公平原則作基礎,除非有其他好理由,否則離婚雙方應均分財產,最後判妻子可獲一半財產。
代表丈夫的資深大律師栢耀祖昨打譬喻說:「太太閒來打麻雀、出外購物,丈夫卻要辛勤工作,將財富帶入家庭,如離婚後要將財產均分,並不公平。」他指法庭的判決令人憂慮,認為法庭應按夫妻在婚姻中的表現,評定對家庭的貢獻,從而分配財產。惟常任法官李義反駁,其說法只側重於雙方的經濟收入,忽視妻子持家及照顧孩子為家庭付出的貢獻,涉及家庭崗位歧視。
代表妻子的資深大律師高浩文則指,現今社會普遍接納夫妻在婚姻中維繫夥伴關係,角色平等,上訴庭引用的英國案例亦無假定平分財產,每案須就個別情況進行仲裁,不涉及不公平。
邱德根子不滿贍養費
此外,富商邱德根第七子邱達文不滿上訴庭去年判其前妻,可從他的身家中,分得3,750萬元,提出上訴。代表邱達文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指,兩人婚期只有三年,但上訴庭卻將兩人同居日子亦列作計算贍養費的考慮中,並不合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V16/08&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