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分擔維修費列刑事

業主拒分擔維修費列刑事

【本報訊】政府決定落重藥嚴打不合作修葺樓宇的小業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宣佈修訂《建築物條例》,列明業主如不遵從維修令而要屋宇署代為安排維修工程,當局可向業主徵收20%懲罰性附加費;若業主拒絕分擔公用地方工程費用,更會被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罰款一萬元及入獄6個月。香港業主會狠批政府明恰小業主,「發展商賣縮水樓你又唔刑事,係唔係小業主好蝦啲。」

建議屋宇署申請搜查令

為加強打擊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政府計劃修訂《建築物條例》,推出三項新招加強規管。林鄭月娥表示,為方便屋宇署人員執法,建議修例賦予屋宇署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進入私人單位調查、檢驗及維修,較現時需要警方派員陪同才可強行入屋更有效率。
如業主不遵從屋宇署法定命令或通知,而需由屋宇署代為進行維修工程,政府除了收回成本,亦修例向失責業主徵收20%的懲罰性附加費。最辣一招是將業主失責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若法團為了遵從屋宇署命令而在樓宇公用地方進行工程,但個別業主不肯攤分費用,將列為刑事罪,失責業主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入獄6個月。現時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修訂法例都有這項罰則,今次建議只是將範圍擴大。

「賣縮水樓你又唔刑事」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批評政府將業主失責行為列為刑事罪,是「冇嘢搵嘢嚟搞」,明恰小業主,「發展商賣縮水樓你又唔刑事,係唔係小業主好蝦啲」。他說,現時小業主如拒絕分擔維修費或支付管理費,業主立案法團可以申請釘契,之後再向法庭申請拍賣有關單位,但當中可涉及巨額律師費,故法團通常會啞忍。他認為政府不如索性協助法團向小業主採取法律行動,「咁樣咪仲有效」。他強調,並不反對政府向失責僱主罰款,但始終認為列刑事罪太重手。
此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決定引入招牌監管制度,以便處理全港19萬個違例招牌,加強保障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