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上市委員會昨日就新股引入上市前股東發出指引,規定上市前投資者於公司遞交上市申請前至少28天或掛牌前180天前,須完成入股;下一步則會就修訂《上市規則》進行市場諮詢,包括研究是否要加強上市前投資者的半年禁售期限制,以免07年恒鼎(1393)上市前股東霸菱在恒鼎上市後不久沽貨的事件重演。 記者:高淑嫻
上市委員會制訂指引及準備修訂《上市規則》,主要考慮到近年大部份新股都有上市前股東,他們的成本價通常大幅低於招股價,或有優惠條款,例如只持有公司的可換股優先股或債券,等到公司完全準備好上市前才以低價換股,部份甚至擁有認沽期權,若公司上市後股價下跌,卻可以把股票售回予公司或大股東,這些做法對於以招股價認購公司的普羅投資者相當不公平。
申上市前28天 須完成入股
上市委員會最近便收到兩宗上市申請,公司在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才簽訂上市前投資者協議,交易完成日期接近公司進行上市委員會聆訊的日期,涉及的價格又遠低於招股價;據悉,上市委員會認為,上述上市前投資者實在太過「着數」,在公司差不多上市前才以低價入股,對普羅投資者不公平,故上市申請沒有放行,要求上述投資者以其他方式入股才批准上市申請,否則公司要押後上市時間。
上市委員會昨日公佈的指引只屬過渡性安排,稍後將會就修訂《上市規則》進行市場諮詢,主要不希望上市前股東的入股條款太過「着數」,希望他們跟普羅投資者一樣,需要承受一定的投資風險,令兩者有一個公平的投資環境。
防霸菱閃電沽恒鼎重演
消息人士透露,諮詢文件除了考慮上市前投資者的入股時限適當與否之外,也會研究是否需要加強半年禁售期的限制;事關07年底,恒鼎的上市前股東霸菱在恒鼎上市後15天便大手沽貨獲利,無視半年禁售期限制;而招股書亦寫明,霸菱等上市前股東事先取得恒鼎上市保薦人瑞銀同意,便可於禁售期內沽貨,令禁售期形同虛設。
故此上市委員會打算一併進行檢討,為投資者製造較公平的投資環境。
港交所就上市前投資者低價入股的決策
2006年6月
內容:甲公司在招股前向投資者以低於招股價配售新股,而投資者可延至上市委員會批准甲公司上市時才支付款項;若最終不批准上市,投資者有權按原價將股份售回大股東
港交所議決:配售條款違反上市規則,因上市前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無異於公開招股投資者,甲公司其後撤回有關建議
2006年6月
內容:甲公司在提交上市申請前向投資者以低於招股價配售股份,而在聯交所批准甲公司上市後修改投資協議,容許該投資者在上市後可將股份按一最低售價售回大股東
港交所議決:建議安排包括保證退出價違反上市規則,有違公平有序及股東獲平等對待等原則,甲公司其後撤回建議
2007年8月
內容:甲公司發行可換股債券,認購人保證可按低於招股價換股
港交所議決:做法違反上市規則有關公平有序及股東獲平等對待的原則,要求甲公司在上市前取消上述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