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對兄弟廿多年前申請牛頭角居屋樂雅苑時,與母親達成協議,無論誰中籤成為業主,皆由母親支付首期,有份入住的家庭成員負責供樓,業權則按供款比例計算。但上訴庭昨指協議違反《房屋條例》,因為居屋業權未經房委會批准前不得轉讓,裁定協議無效。有份供樓的母親及其中一名兒子與媳婦,申索業權敗訴。
房會未批准不得轉讓
原告凌永輝、其妻林娃及母親黃琼瑞(已歿)指,他們於83年與被告凌瑞輝(已歿)達成協議,由母親及瑞輝分別入紙抽居屋,無論誰中籤,一家人也要負責供樓,並可按供款比例取得單位實際業權。
最後瑞輝與妻子朱遠倫中籤,84年以22萬元購入單位成為業主。二人欲於97年出售單位,永輝夫婦指他們及母親皆有份供樓,入稟要求聲明三人皆擁業權。
原審法官裁定瑞輝沒以實際行動將業權轉讓,判協議有效。但上訴庭昨認為這種夾錢供樓後取得業權的做法,即使是家人之間的協議,也是業權轉讓,未得房委會批准屬無效,判瑞輝妻子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