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難道不是人嗎,假如在天涯海角找到愛侶,雙方情投意合,打算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什麼不可以結婚?不要說「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定義早已過時,成功動過手術跨進另一性別陣營的人士,從前的男人老狗光明正大做了女兒國成員,以往擁有陰戶的用家如今雙腿間一副陽具吊吊fing,法律上並沒有抵觸呀,沒理由不讓人家拉埋天窗,成個老襯從此被困。什麼叫「必需諮詢社會意見」,他們興高采烈辦喜事,跟面目模糊的「社會」屁事,為什麼非要大多數人投票通過,有情人才能終成眷屬?我們鍾意由頭到腳穿得紅彤彤周街行,看不過眼的人認為靚得滯產生不安,是否也要諮詢社會意見,立例「下午三時至七時於中區及銅鑼灣可穿紅裳出入,其他時段及地點皆屬犯法」,得到所謂社會共識,方可有限度地自由選擇披上身的顏色?
謝謝《蘋果》刊登接受和不接受變性人結婚的國家名單,讓大家知道香港的保守,與阿富汗、印尼、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和沙地阿拉伯這些人權保障聲名狼藉的野蠻國等量齊觀,今後兩眼朝天批評「阿差」和「黑鬼」的時候,先照照鏡看看自己那副尊容。連中國,都在六年前准許曾經是章先生的章小姐與男友共偕連理,受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庇護的前殖民地,步伐竟遭大不列顛遺留的渣滓拖慢。張愛玲在《紅玫瑰與白玫瑰》借王士洪嘴巴取笑華僑,「中國人的壞處也有,外國人的壞處也有」,移過來形容現在的港胞,不幸貼切如親赴愛馬仕總壇訂造的皮手套,「祖國的壞處也有,前宗主國的壞處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