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中國、新加坡這樣的國家都允許變性人結婚,偏偏強調人生而平等權利的香港,卻容忍不了變性人的婚姻。那麼,當一個人通過醫學手段變成了異性之後,手持一張無法更改性別的出世紙,以及一張改變了性別的身份證,究竟應該以何種身份融入社會,做一個社會人,享受權利和福祉呢?
我一直覺得婚姻制度很荒謬,為甚麼一定要用一種制度把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捆綁在一起呢?世界上有不同的人,不同的人對感情有不同的需求,有人喜歡單對單的關係,有人不喜歡;有人喜歡同性,有人喜歡異性,有人喜歡變性……雖然我本人是一個異性戀者,婚姻制度對我來說絕非洪水猛獸,可是,我一直無法弄明白一個問題,為甚麼大眾的道德標準必須凌駕小眾之上,為甚麼為了維護大眾利益必須漠視小眾生命的意義?再想下去,甚至連甚麼是道德都變得模糊起來。同性婚姻,或者變性婚姻除了無法生育之外,究竟有甚麼不道德?如果無法繁衍生命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那麼,異性而不生育的夫婦是否有違道德?
中國大陸有一個著名的變性人叫金星,是個舞蹈家,他通過變性手術由男人變成了一個風姿綽約的女人,嫁給了一個德國人,婚後還領養了三個孩子,一家五口,樂享天倫。甚麼時候,香港的變性人也能實現最卑微的願望,與所愛的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