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周先生數月前經落馬洲管制站返港時,遭海關檢控未申報免稅煙,提堂後罪名不成立,但他未能取回被撿走的香煙,欲知相關規定。
30天內書面申索
海關回覆,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士如欲領取根據條例撿取的物品,須在撿取當日起計30天內,向海關關長發出書面通知,聲稱該等物品不應予以沒收,並述明其全名和用作接收傳票的香港地址。如在規定期間無人向海關關長發出申索通知,該等物品會被沒收,歸政府所有。在撿取其香煙後,該處向他發出收據,背頁以中英文列明上述規定。
市民如欲發出上述書面通知,可郵寄至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2樓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檔案編號:081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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