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病者處理財務有規定

代病者處理財務有規定

有讀者為患有癌症及行動不便的妻子辦理銀行提款手續,卻因櫃員機「食卡」,須重新辦理補領新卡手續。惟即使出示了醫生信證明卡主行動不便,銀行仍拒絕由家屬代辦。其實每間銀行處理患病客人的授權申請的做法不一,部份更要求代辦人必須向法定機構申請監護令。
本報向多間銀行查詢,東亞銀行指出,如客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例如神志不清,並有醫生信證明其精神狀況,家屬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委託指定人士以監護人身份處理其名下銀行賬戶。至於長期卧床病人,則視乎其精神狀態有否行為能力為其個人財務作決定,同時也視乎醫生所發證明書為準,以便該行酌情考慮授權要求。中國銀行也有同樣安排,如客戶患病但神志清醒,該行可提供「上門見證服務」,供客人簽署所需文件。若客戶陷入昏迷或神志不清,病人家屬或親友須取得監護令,方可代表客戶處理賬戶。

監護令由監委會發出

交通銀行及星展銀行則要求神志清醒客戶,簽署授權書、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委託人的資料,以處理授權處理賬戶事宜。星展表示,該行會因應個別個案作批核,並擁有最終決定權。至於恒生銀行則表示,按客戶實際情況提供協助,沒明確交代須提交甚麼文件。
「監護委員會」屬本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主要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個人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並向受委任的監護人就當事人的住宿、醫療或牙科治療、處理限量金錢等賦予權力。詳情可瀏覽 http://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檔案編號:08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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