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法團委員領津貼要報稅

房協信箱:法團委員領津貼要報稅

問:業主黃先生指法團在業主大會通過每月支付1,200元津貼予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並以月薪4,000元僱用一位員工出任法團秘書一職。法團的做法是否恰當?收取津貼的法團成員須否報稅?

答:法團事務繁多,很多大廈都會聘請員工出任法團秘書或司庫的職務。《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8(2)(a)條訂明,法團可僱用並付酬給員工去協助處理法團事務。
在此情況下,法團與受僱的秘書或司庫屬僱傭關係。法團向員工發放的是薪酬,而非津貼,因此法團可自行釐定該員工的薪酬,毋須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4所訂的最高限額限制。

聘員工有規定

法團須留意《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法團聘請的員工提供適當保障,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有薪年假、醫療津貼、產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平等機會的保障及投購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等。
另外,法團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8(2)(aa)條,向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支付的津貼屬於應課稅收入,是需要報稅的。
房協熱線:2882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