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讀者被親友在財務公司借貸時填寫為諮詢人,遭追數滋擾時始知被「擺上枱」。有律師指,諮詢人與擔保人在承擔財務責任上有分別,諮詢人並無法律責任代人還款。
法律界人士黃鶴鳴強調,倘若借款人無還款、破產或「走佬」,銀行或財務公司有權向擔保人追債。「擔保人喺借款人借錢時,要上埋去財務公司或銀行簽名承擔債務。但係諮詢人毋須上去簽名,有時不知情下畀人寫為諮詢人,而財務公司或銀行會唔會打返畀諮詢人確認,都係屬內部程序,冇人知」。他指出,諮詢人並無責任代欠債人還款。
應刪除諮詢人一欄
黃鶴鳴認為,借貸表格上的諮詢人一欄並無意義,「其實債主都知諮詢人係冇法律責任代還錢,只不過多一條門路畀財務公司日後追債,甚至會博懵喺追數時『恰』諮詢人唔識嘢,做啲騷擾行為,施以壓力,變相焗佢代為還款」。他認為政府應規管財務公司在借貸表格上刪除諮詢人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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