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光燒傷女獲賠17萬

彩光燒傷女獲賠17萬

【本報訊】新娘化妝師07年為減輕左腿微絲血管曲張,到銅鑼灣一間美容中心接受彩光療程,卻遭二級燒傷,遂向美容中心索償93萬元。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昨判決指,原告注重儀容,留下永久疤痕必對她造成嚴重打擊,失去自信,但法官認為她不能當化妝師與傷勢無關,故只判17.8萬元賠償。

吃5萬元燕窩賠5000

法官又指出,原告陳惠儀曾經提及因為經濟問題沒有再看醫生,但她卻向家人借錢買價值5.6萬元燕窩進補,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就該項目只予5,000元賠償。
案件編號:DCPI17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