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寶:職業介紹所可收法定佣金

勞工法寶:職業介紹所可收法定佣金

問:僱主或求職者委託職業介紹所轉介工作或傭工時,有甚麼地方需要注意?

不得扣押求職者證件

答:不論是僱主或求職者,他們均應委託已向勞工處申請牌照的職業介紹所轉介僱員或工作。《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訂明,職業介紹所最高只可在安排求職者就業及領取第一個月工資後,收取其賺取第一個月工資的10%作為佣金。除此項佣金外,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與求職有關的酬勞或費用,或要求支付與開支有關的款項,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此外,職業介紹所不應要求或教唆僱主非法扣除求職者的工資,或給予求職者少於法例規定的權益,更不應在未得求職者同意下,強行扣押其個人財物,例如:護照、身份證、提款卡或僱傭合約等。
法例規定,持牌人須將牌照展示在職業介紹所營業地點的顯眼處,並須保存求職者及僱主的紀錄,以便當局查閱。市民如發現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或濫收費用,應即時向勞工處投訴。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