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一個有趣的詞彙「群體性事件」:可被理解為群眾聚集在一起,有目標性地進行抗議示威。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在二○○七年七月七日,於中共組織部第一次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群體性事件」不是「騷亂」,只是因為「當前中國改革和現代化建設進入關鍵時刻」而出現的事件。這說法反映了「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社會現象,也對為政者的管治產生了壓力,不可不正視問題的存在。但同時,「群體性事件」的出現,涉及個人面對惡性制度的無力,與地方利益糾葛,產生盤根錯節的關係,往往與司法、執法、貪污、濫用權力有關。問題上升到「群體性事件」的層次,就形成一眾集體受害及申訴群,足以對當地政府造成壓力。
民眾影響官僚運作
「群體性事件」如處理得不好,極有可能成為暴力性質的行動。
把「群體性事件」一詞解構,可分為「群體性」及「事件」兩部份來理解。「群體性」沒有明確指明「群體」的對象是甚麼人,到底是「群眾」?「人民」?「公民」?「民眾」?基於不是「騷亂」,所以「群體」不會是「暴民」、「暴徒」等。但在中性的詞意中,沒給予「群體」公民身份的肯定,聚集起來只是一群不滿、有訴求的人群。同時,也可以肯定「群體」不會指官僚、也不會指向一些沒有明確訴求及不滿的人。
而「事件」,則是指一些偶發性及影響日常運作的事故。但可以理解「群體」的對立面就是「官僚」,而民眾以「群體」的形式去影響「官僚」的運作。
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針對的對象是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因為事件的發生,出於地方政府直接剝削人民的利益。這反映了人民印象中的中國政府有兩面,一面是土豪劣紳式的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對整體中國結構。即使有時也會有要求,但向來不是抗爭的核心要求。
積怨群眾自發結集
另一個中國「群體性事件」的特色是沒有一個鮮別的領袖及發起人,事件的發生往往是由一群積怨已久的群眾自發性地結集起來,對特定的議題表達不滿,而原來的觸發點可能只是一個事件引發的缺口,本身的原因在事件的中期開始已經不再被重視了。
於二○○九年九月六日安慶市發生逾千中學生進行的遊行示威,就是「群體性事件」的一例。
事源一輛掛政府車牌的四驅車撞死兩名學生。肇事的司機是當地的一名官員。肇事者除了找同車人替罪外,還因為受害人家庭沒有勢力及背景,事發兩天後都沒有與死者家屬商談賠償。有學生想衝進市政府,但被公安制止,直到安慶市長蕭起英與學生對話後,學生才和平散去。
這次示威屬於「群體性事件」,但只局限於學生之中,未有擴展及其他社會人士。在行動未升級到社會群眾集體對當地政府施政不滿之前,當地政府已經果斷地解決事件。
目的是上書式申訴
這事件引證了中國的「群體性事件」還是相信「在上位者」,示威的目的不在於推翻或改革現行制度,而是上書式的申訴。如果小官小吏作奸犯科,便向上一級投訴,如果再上一級的也同流合污,便向更上一級甚至中央投訴。所以,中央政府及中央領導人的正義形象對維持中國社會穩定有關鍵性的作用。這可以解釋為甚麼中國的言論自由相對封閉及那麼多國家宣傳活動了。
林萬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