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清晨發生的葵涌車禍,的士司機死者劉旭麟,其姓梁的姊夫亦任職司機,他斥責肇事平治房車司機不負責任,「明知飲咗酒就唔好揸車,應該拉去打靶」。他認為醉駕新罰則未收阻嚇作用,警方要控告肇事司機謀殺,法庭亦要重判違例人士。
去年1月落馬洲發生醉駕釀六死慘劇,政府同年2月9日實施新的酒後駕駛條例,截至本月中,警方在隨機呼氣測試行動中,共向100,966名司機進行呼氣測試,512人被發現體內酒精含量超標或拒絕測試,當中447人被控。
根據政府修訂的新例,醉駕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罰款25,000元及扣10分。新例還訂明,違例者首次被定罪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三個月,再犯會被「釘牌」不少於兩年。被檢控人士必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才可再獲駕駛執照,亦可能不獲保險賠償。
新例後 醉駕意外少六成
事實上,新例去年初實施後,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九個月內大幅下跌逾六成。不過,毒駕(毒後駕駛)或稱藥駕(藥後駕駛)同時成為引致路面意外的新禍端,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月前討論新修訂,建議將醉駕及毒駕一併考慮,實施「三級制」。
建議的新醉駕三級制標準,是根據駕駛者被驗出的酒精含量而制訂刑罰輕重,例如第一級呼氣超標至35微克,首次定罪最少停牌六個月,再犯停牌兩年;第二級超標至66微克,首次定罪最短停牌一年,再犯停牌三年;第三級超標逾66克,首次定罪最短停牌兩年,再犯停牌五年。
交通事務委員會成員王國興認為,以現時醉駕及毒駕的普遍性而言,實在有再加重刑罰的必要,故落實三級制刻不容緩,問題是將兩種違法行動一併歸入三級制,仍有很多細節需釐清,並再進行諮詢公眾的工作。他重申,交通事務委員會認為無論醉駕或毒駕,都是零容忍。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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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