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樓齡逾50年筲箕灣東大街一幢唐樓的兩個單位,被指僭建露台,遭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下令清拆。業主上訴但被駁回。業主稱露台是在興建大廈時一同建成,監督是知情,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審裁小組駁回上訴的決定。高等法院指審裁小組沒有判斷露台是否與大廈興建時同時建成,便駁回上訴,屬法律上錯誤,下令將案發還重審。
官認為審裁小組犯錯
涉案單位位於筲箕灣東大街107及109號五層高唐樓內。據現場觀察,大廈多個單位都建有闊約1至2呎的露台,有住客將露台當作廚房。申請人之一甘蕊昨到庭取判詞,表示為公義而興訟,會與其他業主商討下一步行動。
建築事務監督指本案兩名申請人盧燕明及甘蕊的兩個單位,在外牆附建的新建物、一道門及金屬架均屬僭建,08年2月發出清拆令。申請人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指露台是在興建整座大廈同時建成,今年1月遭駁回。
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詞指,大廈在1958年至1959年間建成,其間監督有派員巡查興建中的大廈,並於59年4月發出入伙紙。法官指,若露台是與大廈同時建成,監督發出入伙紙,即承認露台為合法建築。法官認為審裁小組不應在沒有判斷露台是否與大廈同時建成前便駁回上訴。由於審裁小組犯了法律上錯誤,故判申請人勝訴,並將案發還審裁小組。
案件編號:HCAL39、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