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反映,有回收店使用一大廈訪客登記紀錄作環保紙,上面詳列訪客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私隱被一覽無遺。按現時條例,即使違反私隱條例下的原則,也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對市民保障不足,建議全面檢討修例。
本報近日接獲兩宗涉及大廈登記及處理訪客資料的投訴,讀者洪先生在北角一間回收公司變賣鐵器時,發現職員用以記錄交易細項的環保紙背面,為北角光超台的訪客登記紀錄,清晰列明訪客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明顯是管理公司疏忽導致洩露訪客私隱。
送外賣每次都要登記
茶餐廳職員黃先生8月到葵涌雍雅軒A座送外賣,被大廈保安員要求記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資料,「有冇必要記晒全部身份證號碼?仲次次都要登記?我要求聯絡住戶確認身份,佢又唔肯幫手」。
負責管理光超台的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洪先生個案回覆,可能是保安員不慎遺下訪客資料,已訓令員工嚴加保密訪客資料,並須妥善封好才運送銷毀。
雍雅軒服務中心回覆,基於保安理由,訪客每次均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保安員登記,並須獲受訪住戶確認方可進入。查當日黃先生拒絕登記,而戶主又拒到大堂處理,保安員遂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該公司強調做法符合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物業管理公司為保安理由查核及登記訪客的身份時,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收集、保留及使用個人資料,與個人資料保安的原則。
根據私隱署資料,違反原則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除非資料使用者正違反原則,並會重複或持續發生,公署發出執行通知指令採取補救措施,如不遵守執行通知始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議員促檢討現行條例
立法會議員黃國興批評,現時私隱條例規範過於寬鬆,「上年底會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佢都承認呢個情況,不過因資源有限,要按優先次序檢討」。經八達通事件後,港府同意於今年秋季修例,他將於立法會10月復會後動議全面檢討現行條例,包括擴大公署調查的職權、加強刑事罪責及設立程序代受害人追討因私隱外洩引致的損失,如效法消委會設立訴訟基金等。
檔案編號:0823045、0826023
可請受訪者辨識
根據私隱署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物業管理指引》,大廈保安員應讓訪客選用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取代,包括接納公共團體或公共事業公司僱員、送遞員或工人的職員證或工作證,或請受訪住客辨識訪客。詳情可瀏覽: http://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property_c.pdf
有物業管理業內人士表示,管理公司收集訪客資料後,有責任妥善保存,外流訪客資料屬嚴重疏忽。現時業內主要按私隱署指引收集訪客資料,一般以獨立紙條予訪客登記後,存放於上鎖的櫃內約7天至1個月不等,再自行以碎紙方式銷毀。惟處理細節則各管理公司有異,鬆緊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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