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撈抑或以無綫總經理身份牟利是關鍵六嬸口供決定陳志雲生死

秘撈抑或以無綫總經理身份牟利是關鍵
六嬸口供決定陳志雲生死

【本報訊】前日被廉政公署起訴後、即到內地逃避傳媒追訪的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已回港,有人目擊他昨午曾經由寓所後門外出。法律界指出,今次控方用以起訴陳志雲的《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舉證要求直接,入罪不難,但有熟悉條例的人士指出,案件「有得打」。
記者:陳沛敏 戴彩煥

陳志雲前日離開北角廉署總部後,隨即登車直奔落馬洲口岸過關到內地,以避開傳媒追訪,但據了解,他吃過晚飯後已即晚回港。昨午1時許,有人目睹陳志雲循亞皆老街寓所後門離家出外。前晚記者致電問候陳志雲,他只以短訊回覆:「Thanks!」

六嬸司機衝紅燈避追訪

至於有可能被傳召上庭作供的無綫電視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六嬸」方逸華,昨晨8時許乘坐平治房車離開清水灣寓所,到隔鄰的舊邵氏影城上班。為避傳媒,她的司機不惜衝紅燈以擺脫追訪。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無綫屬公共機構,但控方今次檢控陳志雲,並無引用針對公職人員的防賄條例第4條,而是引用適用於一般私營機構的第9(1)(a),相信是為免陳志雲是否公職人員這點受到挑戰。據了解,曾有一宗地鐵員工批核合約時涉嫌以權謀私的案件,辯方指被告處理的是地鐵作為商業機構的業務,以被告不屬公職人員成功挑戰控罪。

方逸華

梁乃鵬

黎耀祥

佘詩曼

引用第9條避法律爭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指出,引用第9條可避開有關法律爭拗,而且效果與刑罰跟引用第4條差不多。他解釋,第9(1)(a)要入罪,須證明被告是作為僱主的代理人,未得僱主同意,利用其代理人身份牟利,舉證相對清晰直接。
不過,有熟悉防賄條例的人士指出,若被告指他出席涉案的活動時,並非以其無綫代理人的身份,只是「秘撈」,而單單「秘撈」並不違反刑事法例,控方就須證明被告其實是以無綫總經理的身份出席活動而取得報酬,而無綫作為僱主並不知情和同意。
另一個爭拗點則可能是無綫是否同意陳志雲以無綫代理人身份出席這些活動牟利。這視乎無綫聘用陳志雲時雙方訂立的合約,包括口頭協議。因此,控方須依靠無綫作為僱主的證供,「六嬸」方逸華因此有可能須以代表陳志雲僱主的身份作供。

楊怡

陳志雲正物色大狀人選

陳志雲涉及的另一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詐騙,即五名無綫花旦義務出席陳志雲的新書活動,卻原來陳志雲助手叢培崑的公司早收取活動贊助商的30萬元贊助費。要入罪須證明無綫和有關花旦不知道贊助費一事,否則就不會義務出席該活動。
有消息稱,陳志雲正物色大律師,但此案若延聘頂級資深大狀,牽涉訟費隨時可達數百萬元,陳志雲仍未決定人選。

陳倩揚

陳敏芝

楊思琦

葉翠翠

陳志雲案部份暫定證人

‧TVB高層人員:方逸華(副主席)、梁乃鵬(副行政主席)、李寶安(集團總經理)、鄭善強(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麥佑基(財務總裁)、樂易玲(製作資源總監)、林嘉穎(監製)、梅小青(監製)等
‧TVB藝員:葉翠翠、黎耀祥、楊怡、佘詩曼、陳敏芝、陳倩揚、楊思琦
‧藝員經理人:吳菁茹、張國雄、譚婉秋、陳嘉莉、梁婉珊、王耀銘
‧思潮廣告職員:何黃明明(前經理)、盧榮光(前總經理)
‧JCShop:莊天賜(業務發展經理)
‧MaBelle珠寶公司:楊美寶(宣傳總監)
‧信和物業管理:蔡潔蓮(市場銷售及推廣部總經理)
‧新濠博亞娛樂:余耀雄(副主席)

特稿
花旦保母或要作證

可能出庭頂證陳志雲的,除方逸華等無綫高層;懷疑被騙的五大花旦佘詩曼、楊怡、楊思琦、陳敏之、陳倩揚,以及黎耀祥及葉翠翠等藝員外,連藝員的「保母」(即經理人)都在暫定證人名單之列;此外,涉案活動的贊助商和場地提供者,如奧海城所屬的信和物業管理等也可能要派代表作供。

無綫已下封口令

無綫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昨日表示,至今未接獲作供通知,但強調「如有需要,一定會上庭」。
據悉陳志雲前日被起訴後,無綫集團總經理李寶安隨即頒佈「封口令」,禁止職藝員向傳媒回應此案,曾醒明則解釋:「職藝員係收到李寶安先生發畀員工嘅內部指引,件事進入司法程序,為咗唔影響案情,大家唔好講太多。」
據了解,除懷疑被騙的五名花旦有可能出庭外,眾人的無綫經理人也可能被傳召,包括負責佘詩曼的吳菁茹、陳敏之與陳倩揚經理人張國雄、楊思琦經理人譚婉秋、楊怡經理人陳嘉莉。此外,林峯、廖碧兒和蒙嘉慧的經理人梁婉珊、葉翠翠的經理人王耀銘也暫定是證人。
不過,證人名單尚在暫定階段,最後須否出庭還視乎控辯雙方是否同意有關證人的書面證供,若雙方同意證供內容,證人就毋須出庭接受雙方盤問,否則若被法庭傳召,就必須出庭。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