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瞞50元 可囚兩年

破產瞞50元 可囚兩年

人生有起有跌,遇上財政困難,債台高築,不少人可能認為:「最多咪破產,4年後又一條好漢。」事實上,破產後限制多多,原來一直供開的保險會被飭令停供,又或被強制將擁有權轉讓債權人,保險賠款隨時變還款,連家人的保障也受影響。

破產人士許先生的破產令於今年3月生效,6月時他因病須入院接受手術。由於一直購有醫療保險,他獲親人先行墊支到私家醫院接受手術,再向保險公司索償,他告訴代理自己為破產人士。惟中途被破產管理署發現他未有申報上述保單,阻止保險公司批出賠款,同時要求他終止保單,「破產署文件冇講,所以我唔知原來醫療保險都要申報」。破產署現正跟進上述事宜。

破產人不可再供保險

破產管理署表示,不評論及透露個別個案。惟根據《破產條例》,法院頒佈破產令後,該署會送達一份破產令予破產人,並相約會面,過程中破產人會向該署交代個人資產及債項資料。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包括物業、汽車及保單的權益,均歸屬暫行受託人。破產人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申報銀行賬戶、保單、他人拖欠破產人金錢等資產。該署在評估破產人及其家庭開支時,保單保費不會包括在內,破產人變相不可再供保險。不過不同保單的條款不同,該署會視乎個別情況再作考慮。根據《破產條例》,如果破產人隱瞞其財產中價值達50元或以上,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保單內儲蓄用作還款

香港保險業總工會理事長張偉良表示,保險公司知道保單持有人已破產,一般不會主動拒絕索償申請或要求終止保單,一切均遵從破產官決定;而視乎個案情況,破產人的保單擁有權有可能被強制轉讓予受託人,例如破產人於破產期間意外身故,人壽保險的賠款會轉予受託人用作還款。此外,一些含有儲蓄成份的保單,縱然提取年期未到,破產署也有可能要求破產人將保單內的儲蓄全數提取,用作還款。
破產署資料顯示,自08年底金融海嘯後,09年本港的破產人數共16,157宗,為5年新高。隨着經濟逐漸回穩,破產宗數相應回落。本年7月份錄得767宗破產個案,較去年同期的1482宗下降約48%。檔案編號:0722042

社工意見:低收入青年破產高危

東華三院健康理財計劃家庭輔導中心主任梁翠環表示,由03年起接觸過的萬多宗個案中,25歲以下年輕人向中心求助的宗數佔約6至9%,而月入低於五千元的「低收入青年」,04年時佔當中約2至3成,本年已上升至逾4成。低收入而又遇上財政困難的青年增加,意味着他們的還款能力更弱,未來這個年齡層面的破產宗數有上升的潛在因素。
雖然申請破產是解決債項的其中一種方法,惟年輕人勿輕易踏出這一步,該中心副主任陳福龍解釋,隨着破產這概念在社會日漸廣泛,職場上也開始重視這問題,「我哋遇過一個個案,求助人喺一間纖體中心工作,月入萬幾蚊,因消費過度欠下銀行幾十萬卡數,破產後即被解僱,原來僱傭合約寫明員工唔可以破產,返到求職市場都唔易搵到工,同行拒絕請佢」。

話你知:破產令可延長至8年

破產人士若以前從未被裁定破產,在破產令頒佈當日起計4年後便自動解除。惟破產人如在破產期間不合作,未有依時還款或遵從有關限制,債權人或受託人可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理由反對破產人解除破產,破產令最多可延長至8年。破產期間須遵從的限制包括:
1.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包括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並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從事銀行業的員工須通知僱主
2.除非有充份理由,不可乘搭的士
3.不可自費出國旅行,出國時要通報破產管理署,並在限定時間內回港
4.除基本生活開支,其餘月薪須繼續攤還欠款
5.有需要時破產管理署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資料來源:破產管理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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