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一個變性人想結婚,被法官判決審請無效。香港奉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法官認為,一個男人雖然變性後成為一個女人,但身體的遺傳基因卻仍然是男性。若允許兩個遺傳基因同屬男性的人結婚,則違反了婚姻法要求的「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才能成為夫妻的精神。
這是一宗有趣的官司,有讀者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雙方都是變性人,男的變成了女的,女的變成了男的,但雙方遺傳基因不變,屬外殼與內餡不符的特例,不知法官允不允許他們結婚呢?」我猜,如果從遺傳基因定性別,法官是會允許他們成為夫婦的,只是法律上的稱謂,也許男性外殼者叫妻子,女性外殼者稱丈夫吧?
另一個有趣的聯想是,變性出來的女人跟正常女人結婚,或變性出來的男人跟正常男人結婚,基於彼此基因份屬異性,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吧?但卻又是事實上的同性婚姻。
世上還有另一種人,他們染色體異於常人,天生攜帶兩種性別的遺傳基因,只是兩種基因有顯性及隱性之別。如果用遺傳基因去界定一個人的性別,這種人,就是雙性人。一個同時擁有兩種遺傳基因的人,如果同時想跟一個男人及一個女人結婚,又能否被允許呢?難道雙性人必須被迫放棄一種性別嗎?
沒有一種現行制度是能兼顧所有人需要的,也沒有一種現行制度被證實是完美無瑕的。提出一些有趣的問題,為改善各類制度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