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刊發諮詢文件,建議修訂有關合資格地產收購及成立合營公司的規定。現時地產發展商通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在本港收購政府土地,可獲豁免毋須事先取得股東批准,現建議放寬《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佈及關連交易的規定,將合資格地產收購豁免範圍,擴大至在內地收購政府土地的交易。
內地買政府地免股東批
文件又建議,豁免收購政府土地須編備物業估值的規定。對於以合營方式進行的合資格地產收購,刪除有關該合營公司須按股權比例融資及分派利潤的規定,不過公司董事須確認,合營公司的條款是符合股東整體利益,因有意見認為,按比例的規定不能反映合營公司的實在商業運作。
另外,港交所建議修訂《主板上市規則》中,若新股選擇以「市值及收益測試」申請上市,即公司市值至少達40億元,最低股東人數的規定將由1000人改為300人。港交所指出,市值高或收益大的公司,其股份至少由300名股東持有,應足以確保維持一個公開市場及能吸引足夠散戶投資者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