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前書記貪771萬判死緩

粵前書記貪771萬判死緩

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就曾任廣東省紀委書記、出事時為浙江省紀委書記的王華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一審判決,裁定王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監8年。兩案合併,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王華元涉黃光裕案落馬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春節至2009年3月間,被告人王華元利用擔任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兼省紀委書記,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案件處理、逃避抓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1萬多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此外,王對其家庭財產、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894萬多元的部份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王華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在案發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份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現年61歲的王華元,與廣東省前政協主席陳紹基、公安部前部長助理鄭少東等,均涉黃光裕案而落馬,而陳和鄭早前分別被判死緩。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