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遺產逾五千元 須辦手續

認領遺產逾五千元 須辦手續

讀者李先生的堂兄7月在家中暈倒,送院後不治。警方在死者身上撿走財物包括港幣四千多元、人民幣百多元及一隻手錶。堂嫂到警署取回遺物時,警員指因遺物價值超過5,000元,要遺屬先向高等法院辦理遺產認領手續,「唔明點樣估值,隻錶雖然係有牌子,但已經好舊,我懷疑係咪仲值咁多錢呢?我哋都70幾歲,唔識點做,堂嫂話要搞咁多手續,情願唔攞」。

須遺產管理官指示

警方回覆,負責案件的警員多次向李先生及其堂嫂解釋,因死者的遺產估值超過港幣5,000元,故需先得高等法院遺產管理官的指示,方能安排發還。
根據《遺產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且在香港遺下沒有立遺囑的遺產,該遺產須歸屬遺產管理官,並作出授權收取及接管該遺產的指示。另《警隊條例》規定,當警方接管價值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未留遺囑財物時,應向高等法院遺產管理官尋求處理財物指示。如涉刑事案件,死者遺產被列作證物時,須待案件調查或法庭程序完畢後,警方再依法處理。
檔案編號:081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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