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派人到菲律賓調查港人被魔警槍殺事件,過程一波三折。先是保安局長李少光在立法會表示,介入別國調查沒有先例可循,而且會干預菲國主權;港方特遣小組到達馬尼拉後,蒐證工作又幾經反覆,菲方一時同意,一時阻撓,令港人更加氣憤難平。跨國調查已是如此艱難,更何況是跨國救援?但是,港府和警方顯然不能因此氣餒,因此自我設限,因此放棄建立跨國救援、跨國調查的機制,反而凸顯藉檢討今次慘劇的救援、調查,創下先例,建立相應機制的重要性、必要性。
從曾蔭權要求與菲律賓總統阿奎諾三世通話被拒,到港府等至人質遇害之後才派人前往馬尼拉,再到李少光自認沒有跨國調查的先例可循,所反映的是香港在今次人質慘劇中的外交困局,所反映的是港府會善後但不會救援,所反映的是港府面對沒有先例、沒有現成機制可因循操作的事件時的故步自封。
香港要建立跨國救援機制,將面對多重障礙。其一,觀念上的障礙。北京以往一直以主權不容干涉為由,反對西方國家批評中國的人權問題。想不到,這種觀念竟然被港府官員套用到替其他國家辯護,在人命關天的事件上竟迂腐地認為介入人質事件的調查,會干預菲國主權,如此自我設限、如此盲從中國外交部的指令,豈能維護港人利益,豈能維護尊重生命的普世價值?
其實,內地公安近年頻頻出擊,到東南亞國家營救人質,甚至在當地警方配合下直接動武。在百度網站搜索「跨國、營救、人質」,就可以看到浙江、江蘇、湖南、廣西等省區的公安,近年到越南、緬甸、老撾等國家營救人質的行動。令人不解的是,有諸多先例,外交部為甚麼面對港府保安局的諮詢時仍強調跨國調查會干涉別國主權、做法不合適?
其二,政制上的障礙。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匪夷所思的是,不只保安局就跨國調查諮詢外交部意見時被誤導,連曾蔭權致電菲律賓總統、希望表達對人質安全的關注,也被個別親北京人士批評為違反《基本法》。
香港要建立跨國救援、跨國調查機制,不可能跳過中國外交部。但是,只要香港果敢地提出合理的救援、調查計劃,相信外交部會配合、支持,否則只會貽笑國際社會。問題在於救人如救火,容不得拖延、容不得官僚主義,因此,港府有必要與外交部駐港公署確立磋商機制及回覆時限,莫留下推卸責任的藉口。
其三,法律上的障礙。國際上不乏跨國成功救援人質、合作調查刑事案件的先例,但所用的法律各有不同。中國雖簽署了《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並適用於香港,但因中國保留第16條,即不同意締約國之間出現爭端時交付國際組織包括國際法庭仲裁,反而令香港也失去就有關爭議申請國際仲裁的機會。
港府應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深入探討,如何借鑑國際上成功的跨國救援個案,如何尋求國際組織的援助,如何援用適合的國際法律,以爭取國際輿論的支持,及早啟動跨國救援、調查機制,莫再自以為是地以沒有先例為由而坐以待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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