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放映」與「播映」的文化小革命 - 林奕華

林奕華:「放映」與「播映」的文化小革命 - 林奕華

很久很久之前給董橋先生寫過一封信,細節記不得了,但動筆的原因倒是直至今日還天天都被提醒着——翻開報章、雜誌,幾乎再看不見有人寫電影是「放映」的,因為不知由那一天開始,或通過了甚麼明文規定,電影已經清一色是「播映」的。電影不是「播」的嗎?十個人聽了也不覺得有問題,唯獨我是第十一個的例外。於是不得不又一次把道理搬出來:經大氣電波傳送而在電視上看到的電影,是「播映」。舉個例子,十年下來逢周六或周日閣下扭開翡翠台例牌看見的,是「播映」的周星馳電影。但同一部的周星馳電影,換了是經過電影放映機將膠片上的影像投射在銀幕上,便是「放映」而非「播映」。媒體不同,視覺效果也不同,兩者根本不容混淆。故此,為了減少失真對觀影的影響,我們才要花錢上戲院享受電影的應有品質——以菲林拍攝的影片,在深度、色彩方面,唯有通過「放映」才會更接近肉眼看見的景象。
「播映」一下子便取代了「放映」和更受普羅大眾歡迎,友人H給我提供了最具說服力的注解:一幅名畫的真跡再珍貴,它還是要求一睹廬山的人專程跑一次博物館。比起舟車勞頓,明信片可是方便快捷得多。真要說原版與複製品有何差異嗎?對於不重視細節的layman(門外漢)來說,不過就是「價錢」而非「價值」。更何況,通常是硬幣便有交易的明信片,還可以隨時隨地公諸同好?H的意思是,電影和名畫的真跡一樣,不是叫閣下非帶着朝聖的心情參觀不可,而是它不可能像電視台或影碟播放器般,完全按個人需要移磡就船。由此可見,很多人認為既已知道「蒙羅麗莎」長甚麼樣子,便毋須千里迢迢上一次羅浮宮與她面對面的道理一樣。
當然,就是有人到了羅浮宮,站在曖昧的笑容之前,也未必分得清楚「真跡」與「複製品」有何兩樣。電影是「播」是「放」對一般人是「想怎麼用便怎麼用」,大抵亦出於相同道理。問題在於,文化人不應該視自己是「一般人」,就如銀行護衛員總不能在有賊打劫時掉轉槍頭搶埋一份。為了這個信念,我曾掉過飯碗:某年在倫敦BBCWorldService當兼職播音員,因拒絕把「放映」電影按稿讀作「播映」與監製據理力爭。當年那位三十歲不到的知識份子對我是抱以「點醒」的態度:「字是死的,人是活的,這只是你的個人執着!」她的「道理」當然只是口頭說說,要不然就不用為了堅持「播」就是「放」而與我爭得面紅耳赤。
那麼,誤把馮京作馬凉的「播」和「放」,到底是從甚麼時候一發不可收拾的?依我看,關鍵有三:(一)九十年代中期,港產片全面沒落(你記得「中大電影」嗎?!)播放VCD的小「熒」幕取締大「銀」幕,自此後連走進戲院,觀眾也把眼前一塊當大電視看待;(二)電視(腦)屏幕愈來愈大,造成尺碼才是主角。加上數碼影院正在取代傳統的放映模式,消費者自然崇尚「Big真」多於畫質的逼真;(三)「播」和「放」是迥異的文化,但在經歷教育改革的再三失敗,我們又怎能要求每個人主動撥亂反正?

除非「播」和「放」有朝一日成了我們床上的伴侶,溫存之際錯口讓別人的名字衝口而出,我們才會因有切膚之痛而深深體會……你不是他,他不是你。而硬要說服你兩個(名)字「冇分別」的人,想騙誰?
林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