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煙案平反 事主稱身心受創寃獄一年擬索償5400萬

私煙案平反 事主稱身心受創
寃獄一年擬索償5400萬

【本報訊】本為家庭支柱的胡慶佳,去年被海關檢控藏有近50萬支私煙,被觀塘法院判入獄18個月;服刑11個半月後,胡向高等法院上訴時自辯道出海關證供多項疑點,最後上訴得直,法官更直指裁判官定胡的罪是有欠穩妥。胡坐牢期間身心俱受創,下周一將就「寃獄」入稟,向律政司、海關及相關裁判官三方各索償1,800萬元,即合共5,400萬元。記者:陳凱迎 謝明明

現年52歲的胡慶佳昨日重提案情,炮轟海關「插贓嫁禍」,又批評裁判法院「相當黑暗」,6月初重獲自由的他指看到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姪女Amina摑警後獲輕判,更質疑本港的司法制度不再是不偏不倚。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書引述海關在觀塘法院就胡慶佳案所作供詞,海關去年3月5日下午4時多,發現胡從茶果嶺道187號嘉慶樓二樓187室走出時(187室被一分為六個獨立套房單位,胡從套房A走出),兩手各拿着一個袋,海關人員搜查後確認袋內藏有不同品牌的香煙。海關當時向胡指出,他涉嫌干犯《應課稅品條例》;海關又稱,在胡身上找到一條可開啟隔鄰另一套房(稱為套房B)房門的鎖匙,並在該套房內發現香煙。胡其後被帶往海關辦公室調查。

高院:案情有疑點定罪欠穩妥

胡慶佳作供時卻出現另一版本。根據胡的供詞,他當日到套房A純粹為探望住在該處的女友人,女友人當時不在,故擁有套房A鎖匙的他,打算先外出喝茶;胡稱,離開套房A時並無拿着任何東西,只背着一個斜孭袋。
海關關員在套房A內床下發現兩個裝有香煙的袋,胡曾回應指香煙不屬他;其後有關員問他有否套房B的鎖匙,胡回答沒有後,一名關員便將套房B的房門踢開,並發現房內有多箱香煙。胡再次否認香煙屬他,又指看見有關員用螺絲批及新的螺絲,將一個新門扣重新裝在套房B上;胡稱事發翌日,他再到該址,發現之前因踢門脫下的舊門扣,並在地上發現舊螺絲,遂拍下照片呈堂。
觀塘法院暫委裁判官葉樹培認為作供的海關關員誠實可靠,又認為作為獨立證人的另一租客證供與胡的矛盾,遂於去年7月28日將胡定罪,判入獄18個月。
入獄後,胡曾申請司法覆核,卻維持原判;要求上訴,卻先後四次被拒法援申請,惟有自辯。至今年6月1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認為,租客的證供足以支持胡的供詞,辯方所提的事情足以令控方基本案情出現疑點,故直指裁判官當日對胡的定罪有欠穩妥,決定批准胡的上訴,撤銷定罪,擱置刑罰。
枉坐牢近一年的胡慶佳對本報表示,這段牢獄生涯令他身心靈都飽受創傷,計劃下周一入稟,向律政司、海關及裁判官葉樹培三方各索償1,800萬元;律政司、海關及司法機構昨日均回應稱,不宜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

胡慶佳去年被指於茶果嶺道嘉慶樓藏有私煙,被判入獄18個月。
馬泉崇攝

私煙案兩大疑點

《疑點一:手持私煙離開?》
海關版本
事主胡慶佳離開套房A時雙手各拿着一袋私煙

《疑點一:手持私煙離開?》
事主胡慶佳版本
胡離開時身上只有一個斜孭袋,海關人員其後在套房A的床下找到兩袋私煙

《疑點二:擁有藏私煙房間鎖匙?》
海關版本
從胡身上搜出可打開套房B的鎖匙,並在房中發現多箱私煙

《疑點二:擁有藏私煙房間鎖匙?》
事主胡慶佳版本
海關人員將套房B的房門踢開,並發現內藏多箱私煙

資料來源: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決書

法律界:民事索償難成功

【本報訊】有市民遭海關控告販賣私煙被判監18個月,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擬向海關等相關部門民事索償。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類民事索償,原告需證明其損失直接因執法部門蓄意疏忽職守或濫用司法程序,一般勝訴機會較微。
律師鄧達明指出,刑事案件針對被告是否有罪,但民事索償案件卻着眼於執法人員是否有蓄意疏忽職守,「刑事上訴得直唔代表執法部門執法有疏忽,而且事主要證明佢嘅損失直接因執法部門疏忽導致,先至有機會獲得賠償」。

或可爭取索回訟費

鄧稱,這類民事索償案件勝訴機會較低,「如果咁容易索償,咁好似林炳昌(律師,06年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今年6月上訴得直)呢啲受影響更嚴重嘅上訴得直案件,都可提出民事索償,但佢都冇咁做,證明好難成功,最多只係爭取攞番訟費」。
律師涂謹申指出,根據法例要求,民事索償成功與否,要視乎上訴法院就相關刑事案件的判詞而定,若因有疑點而判上訴得直,便很難向當局提出民事索償,「即係話表面證供成立,執法部門有合理懷疑,而唔係濫用司法程序,咁好難成功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