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翁向保母追討101萬

港翁向保母追討101萬

【本報訊】88歲港人黃伯,10年前開始在深圳居住,由友人介紹一名40餘歲內地女子充當保母,照顧起居飲食。至04年黃伯買樓,這時保母稱屋契可用她名字,款項則由黃伯支付。當時她向黃伯借貸,並寫下三張借據,欠黃伯合共101萬元港幣。詎料至08年,保母一分錢都沒償還,黃伯於是狀告保母,黃伯勝訴,仍是一分錢也拿不到。保母日前上訴,提出理據她是黃伯同居女友,所涉款項都算是「同居補償款」。
據黃伯的姪女對內地傳媒稱,04年,黃伯表示要買樓,李女當時稱若用她名義買樓,可獲優惠,但款項由黃伯出,黃伯於是開出三張借據,分別是30萬、70萬及1萬元(全是港幣),但沒有列出還款限期。
08年,黃伯多次向李女追債不遂,於是入稟深圳龍崗法院,法庭判黃伯勝訴。李女多次上訴,並於今年8月19日,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示一份名為「同居補償款」的新證據,上有黃伯簽名,內容是黃伯歷年來給予李女的款項,全是補償給她的同居費用!法院接受上訴,委託鑑定機構對「同居補償款」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