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大廈第三者保險明年實施

房協信箱:大廈第三者保險明年實施

問:陳小姐居住的唐樓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但法團一直未有為樓宇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她想了解此舉是否觸犯法例?

答:在現行法例下,法團未有為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俗稱第三者責任保險〉並未觸犯法例。當大廈的公用部份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不幸死亡,法團及大廈各業主可能因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或須巨額賠償。

違法可判罰5萬元

惟須留意,《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所有法團必須就大廈的公用部份及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承保額為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並須將有效的保單展示於大廈的顯眼處。如法團未有按規定購買保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管理委員會各委員可能被判處最高罰款5萬元的罰款。
現時市面上的家居保險產品,一般是針對業主單位內的財物及單位發生意外引致他人損失或受傷。由於大廈的公用地方為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因此陳小姐應提醒法團購買大廈公用部份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以減低業主在公用地方須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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