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賣家與地產代理簽訂為期一年的獨家代理委託協議,及後感代理未有積極推銷單位,終於兩個月後賠償獨家代理佣金情況下,經另一代理以心水價賣出單位。業內人士建議,如物業無特定條件規限,宜先簽訂一至兩個月期限,有需要再考慮續簽,否則獨家期內違約,可能需賠付佣金,造成損失。
劉小姐今年5月中委託美聯物業出售一住宅物業,意向放售價為190萬元,「之前我畀另一間地產做咗一個月獨家代埋,佢一個星期就帶咗6、7個客嚟睇,但係去唔到心水價,所以我再搵美聯做獨家,代理建議我做住一年先,我以為之後可以改期限,所以就同意簽一年」。惟簽署獨家代理協議後首兩至三星期,劉小姐見代理只安排兩名客人視察物業,一個多月後她向代理要求縮短或結束獨家期,對方才指要上門拍照作宣傳單位之用。
沒有寫明服務承諾
她不滿代理未有積極履行其獨家代理的責任,由於之前曾委託的地產公司找到「到價」的買家,為免耽誤出售單位時間,最終選擇按協議賠償售價的1%佣金予美聯,「之前嗰間咁積極,所以畀美聯做獨家嗰陣,我冇諗過喺協議寫明服務承諾,結果簽咗協議,就算美聯表現唔理想,我要終止協議,都要賠錢畀佢」。
美聯物業回覆本報時僅表示已圓滿解決事件。
地產代理監管局則指,現時並無條例規限獨家代理的期限與地產代理的服務承諾。惟如簽訂協議前,代理沒向客人清楚解釋獨家代理的安排及含意,即可能違反《操守守則》及《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可被施以譴責、罰款吊銷或撤銷牌照等處分。
該局今年共接獲8宗與獨家代理有關的投訴,主要涉及未有解釋清楚條款。該局提醒業主,地產代理協議具法律效力,簽訂前應謹慎考慮獨家代理的期限及在協議上註明詳情。
檔案編號:0713001
業內意見:難售物業才做長期獨家代理
香港地產代理協會會長關樂平表示,業主同時向數間代理放盤,可能造成「人多冇水食」,地產公司如獲委託獨家代理樓盤,便毋須擔心被搶生意致蝕宣傳費,而因地產公司放心宣傳力谷,單位也較易售出,對業主也有利,「地產公司可以放心講明獨家盤嘅樓層同影相,大搞宣傳,對凶宅一類較難賣嘅單位就更着數」。他提醒,各間代理提供的獨家代理服務及宣傳手法不一,業主應先了解服務內容才簽訂協議。
一般簽一兩個月
惟關指,甚少有簽訂長達一年獨家期,「一般物業簽一、兩個月就夠,最長都係三至六個月。寧願簽短時間,有需要再續簽」。他建議業主因應市況或物業出售的困難度,考慮獨家期限,而通常涉及大金額或受條件規限的物業,如酒店、待發展地皮及有指定用途的大型工廠,才有可能簽訂長達半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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