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不公團體:應統一襲警法例

刑罰不公
團體:應統一襲警法例

資深大律師說,襲警屬嚴重罪行,一人三犯而毋須入獄,實屬「非常非常幸運」。人權組織質疑律政司在本案引用的法例,與檢控示威者襲警的法例不一,間接偏幫了包致金姪女,政府應統一法例,以免造成不公。

「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律政司針對不同被告的襲擊罪行,引用了不同的條例,造成不公平的情況。他說,07年以來,示威者襲警個案都是引用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重判監兩年,不設緩刑;本案卻引用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最重判監六個月,或罰款五千元,亦可緩刑。
羅沃啟說:「過去被控襲警嘅示威者,通常喺被捕過程中掙扎觸碰到警員,同今次一個主動去襲擊警察嘅個案,好明顯係有個分別。」他說,兩條法例都是沿用港英時代法例,但英國現已統一為一條襲警罪條例,香港應該跟隨,以免造成不公。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說,他本人與包致金相識,不便直接評論本案。一般而言,襲警是嚴重罪行,通常初犯已被判監,何況再犯及三犯;如果襲警罪的被告同時涉嫌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等嚴重罪行,仍能避過判監,只判感化,是「非常非常幸運的裁決」,他會感到詫異。
湯家驊續說,以患病作為求情理由,通常只能在初犯時獲得法庭接納,再犯時再以此求情而再獲接納,非常罕見。他認為律政司應廣泛徵詢意見,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說:「無論告邊條罪行都好,法官如果信納有關嘅被告人,因為佢係受到精神病困擾,只係用一個感化嘅形式,取代監禁,係一個可接受、可以理解嘅做法。」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