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首設槓桿上限

銀行資本首設槓桿上限

【本報訊】巴塞爾銀行管理委員會開會後決定,同意在巴塞爾資本協議III規定中,放寬部份原本提議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但首度設定槓桿上限,目前初定為3%,即銀行總資產不得超過一級資本33倍,擬2013至2017年試用,銀行並須按規定於2015年開始公佈個別槓桿數字。

對港銀行影響不大

MFGlobal亞洲金融研究部主管陳昔典表示,金管局一貫對有關槓桿上限要求更嚴謹,故這方面對本港銀行影響不大。
委員會聲明又表示,同意將銀行對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的少數股權納入為資本,遞延所得稅資產和抵押貸款服務權可按規定的上限納入資本,但以上三者加起來,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普通股權益15%。資本比率讓銀行可按風險來分配資產權重,而新規定的槓桿比率則視所有資產都沒有風險管理,委員會初定比率為3%;新規定也定義銀行資產計算方式,讓不同的會計標準之間有公平環境,並把表外(off-balancesheet)項目也納入計算之列。
外電報道,德國當局未簽署這份初步協議,因對規定仍表關注,或待協議9月獲最終確定才作決定。
景順集團首席經濟師祈連活稱,上述規定只能規管受監管的銀行,未能規管金融體系內的影子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