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簡稱經偵局)前副局長相懷珠受賄案,昨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他因受賄200多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監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案情指他的半數受賄金額來自黃光裕。而同案的相懷珠妻子李善娟也被判監1年零7個月。
46歲的相懷珠是山東人,曾任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其妻李善娟也是山東人,曾任職公安部審計局。
昨日上午9時30分,身穿便服的相懷珠夫婦,被帶到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三法庭聽取判詞,法庭外防控嚴密,法院宣判歷時約40分鐘。相懷珠夫婦戴着手銬,手裏拿着判決書被押離法院時,神情平靜,他們分別由兩架警車押返看守所。
逾百萬賄款來自黃光裕
判決書顯示,相懷珠被控的六宗罪行中,僅有一宗是與妻子李善娟共同犯罪。二人共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00多萬元。其中包括為黃光裕提供幫助,收受了百餘萬元賄賂。判決書還指,相懷珠在2006年至2008年間,利用擔任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查處黃光裕旗下的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中,為兩公司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黃光裕的餽贈共計100多萬元。
北京《法制晚報》/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