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替綜援申領人設立離港限期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社會福利署研究判詞及有關理據後,昨日在最後限期前提出上訴。社區組織協會對社署上訴深感失望,批評政府未有正視限制離港規定違法違憲,忽視三萬名失業回流港人的生活困難。
記者:王家文 馮永堅
社署發言人表示,由於案件進入上訴階段,不便評論。社區組織協會則發表聲明,指現行的離港限制框架下,約三萬名從大陸或澳門的失業回流人士受影響,被剝奪了應有的社會福利,未能即時解決其經濟困難。組織幹事蔡耀昌批評,高院法官已明確指出限制申領綜援人士離港,是違法違憲,社署欠缺上訴理據,「有關限制與綜援的助人目的根本就相違背」。
高院批評社署歧視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成智對於社署上訴一事,表示非常失望,又批評社署此舉是逃避責任,目的是希望上訴得直以減少綜援金開支。他指,近年有不少長者為減輕醫療及生活開支,已搬返內地居住,沒有領取綜援。
內地回流失業港人游文輝年屆65歲,08年8月被裁員後,因生活拮据,銀行戶口僅餘19元,要靠食物銀行接濟。去年1月遂向社署申請綜援,但署方指他申請前一年不符合連續居港滿一年,以及離港不能超過56天的規定,而拒絕其申請。他在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去年6月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規定剝奪他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
高等法院上月21日作出裁決,指出暫時離港不等同長期在外居住,社署將綜援離港限制在56天,欠缺足夠理據及構成歧視,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並頒令撤銷社署決定兼付訟費。
現時社署仍對新申請及處理中的綜援個案,暫緩實施有關規定。
游伯準備面對上訴
蔡耀昌透露,游伯昨獲悉社署的上訴決定後,心情平靜,亦做好心理準備面對上訴,但二人均有信心最終取得勝利。蔡指,游伯現時已符合申領綜援資格,他正協助游伯向社署追溯由去年1月申請至今所沒有批出的綜援金額。
社署自04年1月起實施「過去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07年6月至今年3月底獲署長行使酌情權豁免的個案共4,839宗,不獲批豁免的有120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