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的患者,欲申請傷殘津貼,但對殘疾定義、醫生評估標準及上訴途徑等方面,均存疑問。
社會福利署表示,傷殘津貼分普通傷殘及高額傷殘,前者發放1,280元,後者則2,560元。12歲至64歲申領人並可每月一併獲發210元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融入社會。
傷殘津貼申請人毋須接受經濟審查,但須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於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期間離港不超過56天。另須經衞生署或醫院管理局證明為將持續最少半年的嚴重殘疾。高額傷殘津貼申請人還須經衞生署或醫管局證實需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但並無於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管局轄下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統籌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精神科亦可申領
社署續指,醫生從醫療角度評估申請人的殘疾程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的準則,嚴重殘疾程度大致相等於失去100%謀生能力。需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的人士,如獲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也可申領。
申請人如不滿審批結果,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詳情可瀏覽: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sallowance/
檔案編號:060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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