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法團委員不可議決連任

房協信箱:法團委員不可議決連任

問:法團主席陳先生指大廈正進行大維修工程,想問現屆法團委員可否延長任期或連任,直至工程完成後才進行改選?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條例」)附表2第5(1)及(2)段,在法團召開的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年的業主周年大會上,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均須卸任;並須按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從業主當中委任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因此現屆委員不可於管委會會議議決延長任期或連任。
若法團於業主周年大會上未能成功選出新一屆管委會委員,按條例要求,陳先生及現屆委員均須繼續擔任其職位,直至委出新一屆委員為止。陳先生及現屆委員應繼續籌備業主大會進行改選,同時鼓勵其他業主參與大廈管理工作,以便順利改選。
若現屆管委會委員未能於新一屆再獲委任,卸任的委員可向新一屆委員提供維修意見及資料。新任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可根據維修工程的合約條文,繼續對工程進行監管,確保工程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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