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訂立最低工資條例,但漏洞處處。雖然法例將殘疾人士納入保障範圍,並為他們提供自願參與的能力評估機制,但由於法例同時容許僱主可以不接納評估報告為由解僱員工,免受《殘疾歧視條例》的制裁,因此保障其實形同虛設。
准僱主不接納評估炒員工
根據現行條例,殘疾人士同樣受最低工資保障,但政府會為他們提供自願參與的能力評估機制,殘疾人士試工一個月後再接受評估,然後決定領取多少比例的最低工資;僱主若不滿評估結果,可終止與員工的僱傭合約。至於現職殘疾僱員,法例則容許他們保留現有合約的薪酬水平,即使低於最低工資水平,只要他們接受便可以。
香港復康聯會主席張健輝表示,法例容許因不接納評估報告而解僱殘疾僱員的公司,免受《殘疾歧視條例》制裁,等同將剝削員工合理化,部份僱主會輸打贏要,「有啲無良僱主心目中會有個底價,員工接受評估之後,如果可以攞到嘅工資較僱主預期高,咪炒咗佢,再試第二個囉」。
此外,條例訂明最低工資委員會的組成,12名成員中,包括3名是政府官員。部份立法會議員認為,政府的角色應如球證,不應落場「踢埋一份」,這三名官方代表日後若在最低工資水平上有投票權,將有失中立。
至於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的做法,則最受勞工界詬病,他們認為現時物價不斷上升,如果最低工資每兩年才調整一次,打工仔工資隨時追不上通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