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不良銷售放生美容業冷靜期限個別服務 議員指未對症下藥

打擊不良銷售放生美容業
冷靜期限個別服務 議員指未對症下藥

【本報訊】政府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卻「唔管麻鷹管雞仔」,昨日發表的消費權益立法諮詢文件,除豁免物業交易、金融服務、醫生及律師等行業,讓它們不受監管外,七天冷靜期也僅限於旅遊會籍銷售及上門推銷,美容、健身、瑜伽中心等投訴重災區卻獲「放生」。立法會議員批評文件未能對症下藥;消費者委員會則建議將冷靜期範圍,擴展至其他預繳服務。

豁免專業及物業買賣

諮詢文件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下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高壓、餌誘、誤導性遺漏,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條例涵蓋範圍將擴闊至服務銷售,違法可判罰50萬元及監禁5年。
文件又建議,就旅遊會籍銷售、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上門銷售時訂立的交易,實施七天冷靜期,消費者若最終不使用有關服務,可於30日內獲退款;當局將研究如何釐定取消合約涉及的行政費。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部份專業包括醫生、律師等已有專業架構規管,嚴重違規者可被除牌,有足夠阻嚇力,故此這些界別將不會納入規管。物業交易方面,則會配合9招12式的行政措施,「會好小心去監察住呢啲措施嘅成效,有需要嘅,我哋睇到唔奏效嘅話,唔排除會用立法方式」。

海關可作出刑事檢控

劉吳惠蘭解釋,預繳式消費是營商策略,不認同所有服務設立冷靜期,擔心會增加營商成本。
上述條文擬由海關執法,文件建議,海關除了刑事檢控權,亦有權要求營商者承諾停止及不重犯違規行為;若商戶拒絕,海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文件亦明文規定,消費者有權提出民事訴訟,以減省舉證要求,法庭將有權命令違法者向消費者作出賠償。
文件諮詢期至10月31日,當局期望可在2010-11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民主黨消費者權益政策發言人李華明認為,文件的保障範圍狹窄,沒有在美容纖體服務引入冷靜期,未能對症下藥。他又指,雷曼迷債引發的問題,以至近期天匯是否涉及虛假買賣等,消費者保障有限,認為條例應涵蓋金融產品及物業買賣。

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重點

‧擴闊《商品說明條例》涵蓋範圍至銷售服務

‧把高壓、餌誘、誤導性遺漏,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手法刑事化

‧建議由海關執法,有權要求營商者承諾停止及不重犯違規行為;海關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消費者有權對違反條文的行為提出民事訴訟,法庭有權命令違法者作出賠償

‧就旅遊會籍銷售、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訂立的交易,實施冷靜期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威嚇餌誘舉證難

【本報訊】敷面膜、舉重、做瑜伽,全部沒有貨品帶走,要證明商戶採用威嚇或餌誘手段,逼顧客購入服務,有人證,沒物證,怎麼辦?海關關長袁銘輝表示,會透過巡查及「放蛇」等方法搜證及執法。
袁銘輝解釋,現時刑事檢控內的所謂「威嚇」,跟商戶威嚇消費者購物的意義不同,「家未有法例,好難執法,不過第日立咗法,就根據佢(消費者)提供嘅資料證據採取行動,我哋可以進入店舖搜查證據,例如佢話有啲折扣產品喺度,但根本係冇嘅,就有證據告佢」。

海關現有150人放蛇

袁銘輝指,過往曾與消委會合作,以放蛇方式調查嚴重違例個案,「從一個防備嘅角度睇,我哋會睇吓消委會呢一期邊啲事件多,會主動去放蛇」。他表示,去年初法例修訂後,電子產品、翡翠及海味均列入規管範圍後,現時部門內約150人從事有關執法工作,部門會透過內部資源調配,或聘請人手應付新要求。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認同規管服務是新範疇,「不過道理都係同一樣,例如美容中心咁,話應承咗幫30個女性敷面膜嘅,但係佢都冇聘用到美容師,咁係咪有欺騙成份呢?我哋去到執法,就會睇番個別嘅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