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顯示,證監會計劃就規管在港經營業務的信貸評級機構,於本月下旬進行市場諮詢,評級機構及評級分析員日後需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並須遵守財政資源、勝任能力及備存紀錄等規定;證監爭取於明年1月底前設立此監管制度,盡快與即將實施新制度的歐盟看齊。
制度看齊歐盟盼明年初落實
市場將金融海嘯發生的原因,部份歸咎於評級機構,之後倡議加強監管,自20國集團(G20)達成共識後,歐盟、美國、日本及澳洲等地已宣佈推出規管措施。自明年6月起,歐盟地區禁止採用非歐盟信貸評級機構發出的信貸評級,除非該非歐盟評級機構受到與歐盟制度同等嚴格的制度監管,兩地又訂立合作安排,故此香港在實際上必須盡快為在港營運的信貸評級機構,設立一套規管制度。
證監過去數月與評級機構高層會面,並以問卷搜集資料,發現他們願意接受更嚴謹的規管,亦似乎贊成香港制訂一套與其他地區,特別是歐盟即將實施的制度大致相近的制度。
因此,證監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增設第十類受規管活動,即「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評級機構與評級分析員均須領牌,與在港從事其他類別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人所適用的規定相同。唯一分別是海外很多司法管轄區,不要求個人領牌,如美國及歐盟,香港卻要求個人及法團均須領牌,比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