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賬單加捐款不受管

消費賬單加捐款不受管

香港人樂善好施,不時有商戶進行推廣,消費者每消費滿一定金額或購買特定貨品,商戶會捐款予慈善團體。然而此類型並非在公眾地方進行的募捐活動,並不受法例及社會福利署監管。

非公眾地方毋須許可證

林先生早前在酒店餐廳用膳,發現賬單被加上一項三元的收費,詢問職員方知酒店會在每張賬單額外收取三元捐予註冊慈善團體,惟他欲知如此籌款是否合法。
社會福利署表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士或機構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為獲得捐款而交換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品的活動,須向社署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
商店及食肆範圍並不屬條例所述的公眾地方,故商號在顧客賬單上額外收費以作捐款,或當消費者購買特定貨品或消費滿指定金額,即會捐款予慈善團體的募捐形式,毋須向社署申請許可證。
監管慈善籌款活動的資料,可瀏覽社署網頁: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controlofc/
檔案編號:042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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