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婦人在丈夫死後,與兒子繼續居於與夫生前同住的居所。惟丈夫與元配所生的女兒在父親死後一個月,迫令後母及其子盡快搬走,昨日更入稟高等法院,聲言單位由她出錢購買,擁有業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後母及其子佔用單位,並要交還單位。
原告為鄺美珍,被告為周燕琴(60歲)及其子鄺俊杰(18歲)。原告於入稟狀指,原告的生母於85年2月過身,父親鄺榮新在妻子死後四年再娶,於89年9月在內地與周結婚,周於91年9月替鄺榮新誕下兒子。
單位由原告獨力購入
原告指其父與生母育有兩子兩女,原告為長女。她在母親死後兩個月,於85年4月購入涉案位於沙田大圍的豐盛苑居屋單位,價值17.6萬元。原告指她獨力支付單位的5.6萬元首期,再向銀行借按揭貸款12萬元。所有弟妹每月拿出400至500元,協助償還按揭貸款,但父親從沒有協助供款。至94年11月,原告還清借貸,贖回物業。
原告又指,周與其子在97年7月取得單程證來港定居後,便搬進涉案單位居住。原告因周與父親的婚姻關係,口頭上准許他們兩母子居於該單位。原告父親於09年7月逝世,原告一個月後要求周及其子盡快搬離單位,讓其親弟一家居住,但二人未有理會。即使原告於今年2月及4月兩度發律師信,兩母子仍繼續居於單位至今。
原告指,由於周及其子不願遷出,故其親弟要住在警察宿舍,每月交租2,000元。她失去單位使用權,遂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禁止周及其子佔用單位及交還單位。
案件編號:HCA10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