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作諮詢總結,建議為財困公司設立45天不予民事法律行動的暫止期,以重組債務或業務;為鼓勵公司董事盡早處理無力償債情況,政府提出董事要為公司在無力償債下繼續經營,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清盤仍運作董事有法律責任
陷入財困公司目前主要透過與債權人達成非法定償債安排、債務償還安排或清盤解決問題,三者有不足之處,故政府建議設立名為「臨時監管」企業拯救程序,提供為期45天的暫止期,由合資格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臨時監管人接管公司。
設立暫止期最具爭議是公司如何償付員工欠薪,政府建議,公司在臨時監管開始後30天內支付在接管前的欠薪,最高付款額是破欠基金發放的款項上限,即每名員工3.6萬元,之後須於100天內清付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包括強積金僱主供款等餘額,須於自願償債安排生效後12個月內清還。為鼓勵董事盡早處理無力償債情況,政府建議當公司清盤時,清盤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董事須就公司無力償債仍繼續經營負上法律責任,知悉公司財困的非執董或有實際影響力的影子董事也可能負上責任。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梁志仁表示,董事的賠償金額由法庭決定,款項屬追討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