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放鼠餌可判監禁

擅自放鼠餌可判監禁

讀者鍾女士於6月初,兩次目睹一名身穿便服男子,在九龍灣公園啟禮道出口附近的花圃,放置鼠餌。由於該處有流浪貓出沒,她恐會誤毒害貓兒,她質疑該名男子的做法是否違例。
康文署表示,於去年11月至今年4月,安排滅蟲鼠承辦商在園內放置鼠餌,以防治鼠患,該署已張貼告示提醒市民不要觸摸或移動鼠餌。隨後按承辦商建議,繼續於花床內隱蔽位置放置鼠餌至6月,以根治鼠患。該些鼠餌均以膠袋包妥,除非誤服,人畜如不慎表面接觸不會受到傷害。該署上月發現鼠患改善,已清理剩餘鼠餌。

如有發現知會職員

該署職員於接獲鍾女士查詢後已向她闡明上述措施,又澄清該男子非該署或承辦商員工。該署強調,在其轄下場地擅放滅蟲藥物即屬違反《遊樂場地規例》,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此外,職員執行職務時,須穿着制服或佩戴工作證,以資識別。市民如有發現,應即通知公園職員跟進。檔案編號:052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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