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僵化不變的條例被指是虐待動物的真兇。港大法律系與愛護動物協會報告指,現時本港採用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嚴重過時。就算動物面對缺水缺糧、酷熱暴曬,仍然無法入罪。團體建議政府引入全新的動物權益條例,包括收緊寵物店發牌制度、容許愛護動物協會擁有檢控權力等。
記者:夏志禮
檢討報告獲研究資助局及中央政策組撥款50萬元資助,為期兩年,走訪本港多間寵物店、農場及上水屠房,檢查現行動物權益法例應用情況。
「始於1935年不合時宜」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AmandaWhitfort表示,以執行普通法如英國等國家作比較,香港的動物權益法例相對很落後,「條例由1935年應用至今,肯定不合時宜。等到動物受傷漁護署或警方才介入調查及檢控,太遲了,在外國疏忽照顧已可作警告」。
她續指,政府於06年通過提高虐待動物最高罰則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但實際阻嚇力不大,翻查過去4年紀錄,從未有人被判監超過兩個月,平均只需監禁6星期即可出獄,罰款者平均只需付出1,200元即可「甩身」,去年只有9宗成功檢控個案。
據協會統計,逾九成小狗於寵物店賣出後一周必定生病,顯示個別店舖照顧動物明顯存有問題。
「小狗隔內轉身都不能」
愛護動物協會助理總監侯安娜表示,早前查訪寵物店發現,因動物條例約束力不足,間接造成虐待動物情況,「7隻手板大小的蜥蜴被放在一個如飯盒大小的盒內;小狗在玻璃間隔內連轉身也不能,水也不給一滴,但你卻無法檢控店舖,而有前科的店舖又可繼續經營」。
Whitfort建議政府應成立全新的動物權益條例,並仿效英美做法,禁止有虐畜前科的寵物店繼續經營,並收緊寵物店發牌制度,要求店舖列明員工需接受相關訓練等,同時亦賦予愛護動物協會高級調查員檢控及警告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