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會議通知發出不可修改

房協信箱:會議通知發出不可修改

問:陳女士為法團的新任主席,查詢在發出業主大會會議通知書後,可否修改議程?會否因議程文字不清晰而令議決無效?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3第3(7)段規定,法團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決議,必須列載於業主大會會議通知書內,該決議事項也可附加於會議通知書的議事日程或其他事項內。倘決議事項並沒有在業主大會會議通知書內列載,即使大會通過也不會有效。若會議議程的文字不清晰,可能令到議決無效。
陳女士應注意,由法團管理委員會召開的業主大會,議程應由管委會決定。至於由管委會主席在不少於5%業主要求下召開的業主大會,議程應由主席決定,當中包括要求召開會議的業主指明的所有事項。

可於下次大會議決

因此,當法團發出業主大會會議通知書後,陳女士是不可以修改議程的。
如有需要,只可安排於下次業主大會上再議決,而該大會的會議通知書須於會議日期前14天發出予各業主。
房協熱線:28821717